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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包含什么

王* 广东-清远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05 19:24:19 424人阅读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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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哪些情形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案情:雷同学硕士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知名外企工作。令她的同学羡慕的是,入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与她签订解决北京集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办理完落户手续。协议的大致内容为:雷同学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籍,由公司协助办理落户一事。对此,雷同学承诺,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服务5年,如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半后,雷同学向公司递交辞呈。然而人力资源部门告知雷同学须支付1.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雷同学一审要求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并要求判决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表明为雷同学的“单方承诺”,并非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议约定。且该承诺书真实有效,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基于对雷同学单方承诺的合理信赖,为雷同学办理了北京户籍。但雷同学在办理完北京户籍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单方承诺,要求离开公司且不履行承诺对公司进行损失赔偿,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此理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雷同学履行承诺书的义务,离职前对公司进行1.5万元的损失赔偿。经过审理,一审认为:第一,关于承诺书的性质,该承诺书中虽然未将公司列为相对方,但是鉴于该承诺书之内容均指向公司,在雷同学做出上述承诺之后,公司予以接受,此后公司也依照承诺书之内容为雷同学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故应视为双方就承诺书之内容已经达成合意,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第二,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判决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雷同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三,雷同学未满服务期辞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雷同学不服一审的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行1、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二、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三、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规则。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五、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必须是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否则,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只要该培训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2)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基本业务流程培训、日常操作规范培训、用人单位基本工作纪律等培训的,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2、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特别规定:(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义务:(1)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在解除或者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仅限于下列人员:(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3)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4、竞业限制的内容(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2)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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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5 11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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