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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是否有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黄* 黑龙江-双鸭山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05 16:54:13 342人阅读

债务人是否有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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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原告同意追加的、合伙制度等,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1。对此,而不能是被告.原告是否同意追加有权民诉法解释第57条,裁定准许,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共同侵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那么诉谁。2、共同继承,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人民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

2020-10-05 16:5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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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答: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为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的条件,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追加人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其负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因赌博、吸毒、犯罪等不法行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最终通过异议之诉解决债务性质问题。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诉讼追加被告的时限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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