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藏法律咨询 > 日喀则法律咨询 > 日喀则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无正驾驶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无正驾驶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袁* 西藏-日喀则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5 00:28:07 469人阅读

无正驾驶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日喀则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日喀则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您好,针对您的无正驾驶致人重伤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主管人员、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月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酒后,应当分别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二)死亡六人以上、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各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第一百三十五条,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自治区,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
(二)死亡三人以上;(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2020-10-05 00:29:07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