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
依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也即此时存在两个相互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分包人和总承包人的合同关系,据此有观点提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分承包人不能突破自己的合同而去要求另一个合同中的发包人承担义务。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只是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代位权,在总承包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情况下,由实际施工人向作为次债务人的发包人代位求偿,实际施工人并没有突破债的相对性而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允许分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专业解答实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范畴包括了承包商在执行承建工程中所产生的真实费用,此项权益的适用对象覆盖了所有可能进行折现或者进行拍卖的各类建设项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权利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并且承包商只能针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以及发包人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来行使优先受偿权。
专业解答在建筑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常因非法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而拥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并在逾期后请求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按原合同支付价款。
专业解答依照法规,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工程款优先权,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总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若发包方未支付款项,承包方可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结清。如发包方未支付,承包方可申请法院拍卖项目,并优先收回拍卖款。
专业解答依照法规,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工程款优先权,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总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若发包方未支付款项,承包方可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结清。如发包方未支付,承包方可申请法院拍卖项目,并优先收回拍卖款。
律师解析 不享有。 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语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当然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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