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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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医嘱的重要条件: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判断方法:
(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有效地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二)遗嘱的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口头遗嘱的子女不能证明遗嘱有效。因为子女是继承人,而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需要见证人,但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为他们作见证人可能会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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