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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索赔常识包含什么

赵** 青海-果洛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0.10.03 12:28:02 487人阅读

车险索赔常识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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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险索赔常识有哪些
及时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判定事故原因。
协助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迅速派人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大小,并出具查勘报告。
在此环节,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
提交索赔单证
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保险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3、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
4、全车失窃须另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必备单证;
5、涉及的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赔案,须提供诉讼受理证明和追偿权利转让书;
6、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单证。
赔款审核
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领取赔款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理赔结论通知被保险人办理领款手续。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之日起10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赔款义务。

2020-10-03 12:29:0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包含什么小常识?问题解答如下,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三、交通事故理赔选择私了还是公了
最后提醒车主在出现交通事故后不应该出现两个极端: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喜欢私了,也就是说怕麻烦,觉得去理赔就是浪费时间,宁愿把这些时间浪费在和对方车主争执上。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了,更不能忍气吞声。
2.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我们拿太平洋保险公司举例,太平洋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15。由此看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

对于遗嘱的常识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的常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对于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不属于继承人的人也可以分到遗产,包括两种人: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什么是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需要遗嘱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在公证员面前做出在自己去世后如何处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公证证明予以合法性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当您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能更好地体现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愿。
一般情况下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撤销或重新设立遗嘱。但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才可变更、撤销或重新设立。因此建议慎重考虑自己的遗嘱意愿,尽量减少公证遗嘱的更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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