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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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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诈骗者取钱76万怎么量刑

张** 陕西-商洛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2 12:48:14 478人阅读

帮诈骗者取钱76万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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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属于诈骗的同案犯,属于从犯。在量刑上会减轻处罚。
1、量刑《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2020-10-02 12:49:1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帮忙取保候审诈骗2006年3月,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羁押。被告人史某介绍
A、B(另案处理)等人给柴某认识,并称能够为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在与被害人柴某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史某提出需要前期办事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由
A、韩某收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10万元,史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7月14日,被告人史某及
B、A等人,再次以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50万元,之后史某一直躲避柴某。史某辩称只是引荐了B给柴某办事,并没有承诺为柴某办事,2万元是事后其收到的。50万元也只是帮忙签字做个保证。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辩称涉案10万元与史某没有关系,史某只是事后分得2万元,而涉案50万元款项系借款,史某只是保证人,他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不知情,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诈骗罪如何量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未能退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

一,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及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史某向被害人柴某做出了虚假承诺,答应帮助办理取保候审;

二,柴某及韩某均称是被告人史某向柴某提出需要1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结合A与韩某签写欠条的情节可知系A与韩某到柴某家取钱,后与被告人史某分赃,因此,被告人史某对其骗取柴某10万元之事不知情的辩解并不成立;

三,柴某、韩某均称被告人史某提出还需要50万元用于捞人,史某的供述亦证实这5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收取,用于捞人,但实际上却挪作他用,结合史某等人逃避还款、躲避被害人的情节,即便采用了借款的方式加以掩盖,亦不能否定史某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柴某虚构事实,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被害人钱财,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柴某欲通过行贿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故其被骗款项应予追缴没收。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史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3年。

对于电信诈骗帮助犯从犯要如何量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对于从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条链接:《刑法》
1、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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