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进项税额在日记账中直接计入还是单独记问题解答如下,
一、进项税额不在日记账登记,而是在应交税费明细账或者三栏式明细账登记。
二、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一)在“借方”反映的明细账1、进项税额:科目“进项税额”核算的内容是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对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色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三、、为了总括地反映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会计核算中应设置“应交税费”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贷方登记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在贷方时反映企业应交未缴的税费;若余额在借方则反映企业多交的税费。该科目应按税种开设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主要的明细科目有“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资源税”、“应交房产税”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金额,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1、购买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可以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2、具体账务处理是:借:财务费用-手续费贷:银行存款
3、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公司负责人和做账会计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做账会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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