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你的诉讼请求将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承担责任的方式涉及财产或者金钱形式的聚合时,就会产生几种责任方式的清偿顺序问题。具体而言,当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方式中的罚款,以及刑事责任方式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出现并存时,由于加害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不足以在赔偿受害人的同时又支付行政罚款和刑罚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情形下,应当坚持“私权优先”的原则,优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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