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必然产生废弃物,现代社会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已经远远超过自然环境的容量,且种类和组成日益复杂,其环境影响可谓无处不在。大量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将会侵占耕地,污染土壤;污染水体、大气;破坏生态,导致野生动物死亡;影响环境卫生,威胁人类健康。 所谓废弃物,很大程度上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应当加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社会公众有相应的义务,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这样规定: 一、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 二、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治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四、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这样规定: 一、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 二、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治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四、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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