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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有什么新规定?

母** 河南-鹤壁 其他咨询 2020.10.01 16:12:04 395人阅读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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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20-10-01 16:14:04 回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职责的;
(八)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九)上路执法造成道路堵塞的;
(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并责令当事人在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营运证明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
对依法暂扣的车辆或者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或者遗失,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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