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调解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提讼。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所谓可变更、撤销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三)受害人以保险公司未参加调解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释明为由提出反悔,要求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定纷止争。 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工资结构,基本工资降低,绩效提成减半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个方面条款,其中就有劳动报酬的条款。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否则就是违约。尤其是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违法的。
如用人单位坚持错误,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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