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受理。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间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受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也就是说,女方自己未经男方同意打胎,男主能主张精神赔偿吗? 不能,为什么,首先,我国有《妇女权益保障法》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还是不生,是女方的个人权利,生不生,女人说了算,为什么这么规定,我觉得从立法本意上,生育对女人一方是巨大的身体冒险,同时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是生命危险,而这个风险,无法由男方来分担和取代,所以,要公平地保护妇女的权利,把有关个人生死的大事,交由女人来决定吧,这非常讲道理,所以用法律把女性的这个生育权给固定下来,另外,在实践操作当中,我国婚姻解释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