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购书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消极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相关费用的支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即积极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或履行利益损失)。违反认购书的违约责任应当受上述《合同法》的调整,但有一点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在认购书的违约赔偿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这是因为在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而认购书中的义务就是缔约义务,并不涉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问题。因此,违反认购书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实际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相关费用的支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算,超过约定的期限就属于违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您好,
首先,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是一个的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在保证认购书中约定的交易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的前提下,应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对认购意向书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使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否则即构成违约。因此您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违反认购意向书约定,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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