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二审驳回诉讼还能再诉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二审驳回,如果没有违反民诉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再,也可以向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符合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裁掉驳回后,当事人不服该裁掉的,可以在十日内再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的,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驳回后还可以重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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