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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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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去小三家里闹并拿其照片在村里宣传算违法行为吗?

刘** 江西-景德镇 离婚咨询 2020.09.30 13:39:17 10469人阅读

原配去小三家里闹并拿其照片在村里宣传算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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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一般比较复杂,是否违法要从具体行为本身来看:
一、所谓那个小三,明知是别人的丈夫,仍然与之偷情,偷情本身不能说一定是违法的,但这种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不仅是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而且从感情上对“原配”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具有不可推脱的过错。
二、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原配作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找到插足者“小三”理论质询,拿着证据(照片)在其他人面前揭露宣泄,正常的情况下这些都没有违法,也是可以被理解的。
三、原配在质询和宣泄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也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一是出手伤人或毁坏他人财物。就是说如果原配自己或伙同他人,到小三家质询的时候,存在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大打出手即伴有伤人毁财的行为,那就会构成违法或犯罪。二是原配在公众面前揭露或宣泄时,如果超出了这个话题范围,以缺少依据的其他问题攻击对方,或者说是因为激动,不实情况涉及到不相干人的声誉,那也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侮辱或造谣诽谤。三是所拿的照片是不是适宜公开展示,如果过于暴露色情,法律也是不允许的。等等吧。

2020-09-30 13:40:17 回复

宣传公司本身或者是展示公司产品,通常公司会选择各种方式来进行宣传,而拍摄公司宣传片就是其中最普遍也最有效的一种,越来越多的公司拍摄公司宣传片就是已经意识到公司宣传片带来的宣传效果。  

一,拍摄公司宣传片能够传递产品信息,促进商品流通以及商业合作。公司做拍摄公司宣传片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宣传公司本身的形象,从而给客户留下潜在的印象,另一个则是传递产品信息,让客户了解更多。拍摄公司宣传片是公司合作的重要沟通桥梁,而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的合作占公司合作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拍摄公司宣传片让公司知名度更高。对于消费者来说,认识一个公司除了自己搜索信息之外,通过公司宣传片这样的宣传方式了解也是非常不错的。而且,优秀的公司宣传片通常都具有非常浓厚的艺术欣赏价值,能让观看者产生共鸣,从而认知这个公司,无论是对商品的展示还是公司的宣传,公司宣传片都迎合了大家眼见为实的心理,因此对公司提高知名度有很大的好处。  

三,视觉冲击更利于消费者记住公司。以往的宣传方式已经落后,给消费者带来审美的疲惫,因此宣传效果并不好,而拍摄公司宣传片则相反,其独特的创意,精彩的片段,呈现出公司的文化精髓,精神力量,通过这种冲击,让观众脑海中形成印象,进而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埋下伏笔。  拍摄公司宣传片就是对公司形象或者是产品为爱人的一种摄影,以视觉方式向众人传递信息和理念,从而达到宣传的效果,惹起消费者的买下欲望,这就是公司宣传片,也是现代最为常用的一种宣传手段,

在网上下载淫秽图片只是自己欣赏,而不公开传播,组织多人观看,则不算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本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关于解决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限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事实上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花费,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六)项限定准则,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准则一半以上的;  
(八)导致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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