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危害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危害:
1、阻碍程序公证。难以保证实体公证的实现,侵害当事人应有的正当权利。
2、侵害当事人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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