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为看病所借的钱应当由子女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需要住院治疗而欠下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有能力且有支付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负有清偿的责任,这种清偿债务的义务不是来自继承行为,而是来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因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或者因病治疗所拖欠的生活费、医疗费,理所当然应当由其子女承担,其不得以被继承人死后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拒绝偿还。
有遗产就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遗产或放弃继承遗产就不需要承担债务
个人债务自己偿还,父母无义务。父母可以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规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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