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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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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怎么操作程序

张* 甘肃-天水 离婚咨询 2020.09.30 01:24:34 480人阅读

如果离婚怎么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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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果离婚怎么操作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因此,协议离婚的基本步骤包括以下几大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
(1)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则因城市和农村的划分有所区别,一般说来,婚姻登记管理在城市必须集中到城区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农村也要集中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2)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等内容。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内容。形式审查主要是查明双方当事人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或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可限期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或改正。事实审查则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如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抚养、夫妻一方困难时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等。当事人对登记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
(3)登记即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确认,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登记。。

2020-09-30 01:26:34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请参考民诉意见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操作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如下:
1、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6、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交易完成,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书、收到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书或者收到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
告知当事人今天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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