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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有扶养孙子辈的义务吗?

155****7858 吉林-长春 其他咨询 2020.09.30 00:05:00 408人阅读

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有扶养孙子辈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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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儿女去世,有能力抚养的话,就有义务

2020-09-30 07:32:53 回复

夫妻离婚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孙子是否有探视权?
徐某与妻子婚后生育了独生子小徐,父母竭尽所能为小徐提供了最好的成长环境,从学校教育到工作机会,小徐一路顺风顺水。年初,小徐认识了女孩小倪。6月,小徐与小倪登记结婚。3月的某一天,小徐突然坠楼而亡,尽管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认定小徐是高空坠楼死亡。然而,对于儿子的身亡起因,两位老人仍然持怀疑态度,因此与儿媳妇产生了争执。不久后,当老人在绝望中得知儿媳妇怀孕的消息时,这让老人又将所有的希望都放在了未出世的孙子(女)上,怀孕期间,两位老人每个月支付给儿媳妇5000元营养费,帮忙安排产检直至生产,双方关系也因此有所缓和。
10月底,儿媳产下儿子,但由于儿媳与两位老人的心结尚未完全解开,双方在探望孙儿一事上摩擦不断。年底,在一次探望时,双方爆发激烈冲突。此后,儿媳拒绝老人探望孙子。,双方又多次因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无奈之下,11月,两位老人向人民提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3次,并且希望儿媳在他们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在庭审中,儿媳表示:在腹中胎儿仅有月余的情况下,丈夫突然离世,自己本就非常伤心,而公婆却将丈夫的死因归咎于自己并产生了纠纷。即便如此,自己仍然忍辱负重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然而,公婆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对她的怨恨。孩子出世后,徐家血脉得以保留,此时老人对自己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且自己在为他们二老探望孙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并爆发肢体冲突,甚至一度报警处理。无奈之下,自己才做出不让老人探视的觉得,且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希望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对探视权问题所做的明确规定,然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而非本案中的爷爷奶奶,因此在本案中,不适用此条规定。然而,我国的法律对隔代谈望权并没有任何的明文规定,但是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方是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另一方是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无可厚非。但是无论从亲情的角度或是法律的角度考虑,支持老人行使探视权的主张,并无不妥。
毕竟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而言,孙儿是老人的唯一寄托,且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孙儿也是希望能够得到爷爷奶奶的疼爱的;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尽管我国法律对隔代探望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也无损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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