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得减刑的几种情形: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我们根据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研究,有以下这些法律: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缓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的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您好,关于三类犯停止减刑假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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