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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李* 浙江-绍兴 其他咨询 2020.09.29 19:39:54 358人阅读

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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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通常有如下四种:
双方自行和解。和解就是双方自行协议、沟通、谈判解决,这对于合作基础比较好的合作伙伴,工程结算争议较小的项目,这种解决方式最好,不仅效率高、也经济、友好。
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解决,达成调解协议后到进行确认。目前有相应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调解的组织,有相对专业的调解人员,通过这些调解人员的沟通和协调,可以达成调解。
由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裁终局。商事仲裁需要签订协议时约定由某个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或者签订协议后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约定。仲裁通常效率比较高,争议解决时间比较快,也比较保密。
由审理进行调解或判决。在受理后作出判决之前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可以依法判决。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2020-09-29 19:40:54 回复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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