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好用的结论。行政复议是向提出的,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提出的。二者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应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后的一种救济途径。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同一种类的。
2、诉讼请求的数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的共同诉讼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有数个诉讼请求。
3、是否可分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 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 立性,并不一定合并审理。
4、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
必要的的共同诉讼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经过当事人经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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