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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

汪* 广东-深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9 01:16:19 418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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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法定,在20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是2年,在20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不能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举例:张三借钱给李四,约定还款日期是2015年9月1日,借款到期后,李四没还钱,期间张三亦没有向李四追讨借款,那么到2017年9月2日诉讼时效已届满,诉讼时效经过,不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怎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的确定: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即使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仍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或者虽然不适用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对于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的确定: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即使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仍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或者虽然不适用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对于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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