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著作权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协商并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就事实的认定与纠纷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协商和解是一种最简便易行的方式。
比如摄影师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就被用在了报刊上,这时摄影师可以主动与报刊的编辑联系,告知对方的侵权行为。如果对方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了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作者的权利,而且本着友好的态度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果作者认可了报社的做法,那么双方通过协商,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这样做不仅节约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而且不打不成交,也许摄影师还会成为报刊编辑的好朋友,为自己的作品找个好的出路。
调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争端。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调解协议。
仲裁:
也称为公断,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仲裁既可以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可以是著作权合同纠纷。我国实行的是或审或裁,著作权纠纷双方如果选择仲裁,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向人民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就纠纷本身向人民。著作权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无论哪级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都是终局仲裁。仲裁制度必须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方同意仲裁,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做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同意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是国家的,人民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相比较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通过处理著作权纠纷是一种具有权威和制约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发生著作权或者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选择哪种方式解决,出于双方自愿。
摄影师在考虑以何种形式解决纠纷的时候,应该注重这样几点:
1.利益侵害程度:如果自己本人受到的侵害比较轻微,比如报刊署名错误、转载自己的作品没有支付稿费等就不必采用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直接与相关单位的人员联系也许就可以获得比较圆满的结果。
2.诉讼成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调查费、差旅费、诉讼费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有的摄影师发现自己作品受到侵害后,提出了很高的诉讼标的,这样做是不是有利,应该仔细考虑。因为诉讼标的越高,为诉讼支付的费用也就越大,即便最后赢了官司,从经济利益上讲也可能是得不偿失。
3.人际成本:中国比较讲究人际关系。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如果双方关系本来不错,而且以后还需要继续合作,那么仅仅因为在某些小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完全不必要采用诉讼的方式,否则对簿公堂双方也许就没有再度合作的可能了。
4.权衡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再发生侵权纠纷时,一些侵权者承认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且态度比较好,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案,表达了对方的诚意。因此,和解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如果从对方的态度中可以看出对方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或者觉得对方没有诚意履行他们做出的承诺时,最好选择诉讼。
5.考虑时间、精力等多种因素。有的摄影师很忙碌,根本没有时间顾及侵权问题,因此选择和解方式处理纠纷,可以节约时间、精力去从事创作。一旦选择诉讼就要考虑诸如:聘请律师、收集证据、递交诉状、出庭参审等许多事宜,而且一般的普通程序从立案到一审判决,法定期限是6个月。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是不是有价值,摄影师也应该认真考虑。
目前摄影作品被盗用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市场的发育与成熟。维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不仅关系着摄影师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着我们能不能建立起一个合理的市场运作机制。摄影师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方式,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好,针对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几种?
1、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软件著作权侵?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三、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报
当事人可以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执法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举报,还可以向人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此外,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几种?
1、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软件著作权侵?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三、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报
当事人可以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执法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举报,还可以向人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此外,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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