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中山法律咨询 > 中山劳动争议法律咨询 > 劳动仲裁上交申请书时所提供的证据是交原件还是复印件?录像、录音这样的证据怎么上交,刻盘吗?

劳动仲裁上交申请书时所提供的证据是交原件还是复印件?录像、录音这样的证据怎么上交,刻盘吗?

王** 广东-中山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28 16:17:50 4502人阅读

劳动仲裁上交申请书时所提供的证据是交原件还是复印件?录像、录音这样的证据怎么上交,刻盘吗?

其他人都在看:
中山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中山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般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所提交的证据全部是交复印件的,但是要验证原件的,对于录音、录像,劳动者应当交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如果是录音,还需要将录音用WORD进行盘版,把录音的译文都打印出来。
  劳动仲裁中的录音录像证据,如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劳动仲裁的另一方,对于该录音证据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没有瑕疵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0-09-28 16:18:50 回复

录音证据在证据分类中一般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向移交的录音证据是音频文件本身,而u盘,刻录的光盘是存储录音证据的介质,作为存储介质的光盘和u盘在保存数据的稳定性上是有差异的,相比较而言,u盘不利于长期保存,关于存储介质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是否规定和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为保证所移交的证据长期保存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建议和沟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储介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