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失火证明是由消防机构出具的。私人写火灾证明书没有法律效用。而在消防部门进行调查的时候,当事人只要配合调查即可。写明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基本情况,提供失火的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对森林、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更是开宗明义的说明:“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而《消防法》则是一部针对全国范围内火灾事故的消防管理法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则是公安部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的专门规定。其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于本案中某县公安局林业刑事侦察队开展的火灾调查和侦查工作当然适用,具有约束力,公诉人称其不能适用于本案的说法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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