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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王** 广东-肇庆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9.27 18:17:41 422人阅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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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
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
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
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020-09-27 18:1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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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知,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四种情节之一就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因遗弃、虐待而丧失继承权,但是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情况下才没有丧失继承权。
曾某旭属于未成年人,并且与姜某兰共同生活多年,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从上面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实际上是对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补充规定,依该两条的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称之为可分得遗产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既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够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如在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或者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果具备法定条件,有权以可分得遗产的人的资格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可分得遗产的人取得遗产不是基于继承权,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取得遗产的特别条件,而法律赋予这些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又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或者自身所处的生活环境关系,这里的扶养关系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种关系。
这种特殊关系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多病的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等
第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尽了扶养义务的丧偶孙媳和丧偶孙婿等
第三,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孤儿、重度残疾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第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尽了赡养义务并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对被继承人的扶养、赡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
上述四种情况的成立均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基准。在第一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虽然曾经扶养过的人,但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不依靠被继承人的扶养或者虽然是曾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具有了劳动能力或者已经有了生活来源的均不属于可分得遗产的人。在第二和
第四种情况下,扶养、赡养较多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如果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了一次性、临时性的扶养、赡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扶助、劳务扶助、精神慰藉并不多,均不属于较多,不能分得遗产。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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