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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找不到被执行人如何解决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还可以延长。2、执行局迟迟不执行解决办法:(1)多和执行员沟通,看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是否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尽量和执行员协商解决(现在执行很难,执行员的压力也很大,尽量沟通吧)。(2)你己也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3)如果无故拖延执行,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的规定,向上级反映:“上级发现下级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执行局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失踪是逃避不了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专业解答如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执行法庭迟滞执行,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干涉或升级。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被申请或移送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也可申请法院执行,但如存在错误,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专业解答若执行局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依法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若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施加舆论压力促其履行债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执行机构将持续追查被执行人下落,直至债务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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