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下的人属于未成年人。
第
二、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如果其自身有财产,其自身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
三、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及我国《民法通则》第133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
三、未成年人是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只有当其自身有财产时,才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时,由其监护人补足不足部分。
二、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有条件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病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经过人民依法作出宣告。人民的宣告应经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自己拥有财产,则以他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作监护人的除外。精神病人未经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侵害人自称有精神病,则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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