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第
一、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第
二、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但就是不到庭。对于
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对于
第二种情况,如果被告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但如果被告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的,因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您好,离婚案件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对于您所表述的情况,也有两种表现: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对于前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适用邮寄送达、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可以二次传唤。二者均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由于离婚纠纷案件需要对婚姻、子女及财产作出处理,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其出庭应诉。但现实中由于被告出于不想离婚或离婚后小孩照顾问题等原因考虑,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很难对其拘传。对此情况下,某些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很明显这种裁决对原告很不公平,也会助长有此类心态的被告千方百计地躲避。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应诉,可以视为其自动放弃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以推定为与原告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从而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当然,此种情况下,对于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可以让原、被告另行起诉处理,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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