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1997年7月1日实施)等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章节有规定,符合犯罪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已构成犯罪了。是否构成犯罪还得看情节及危害后果,这还得看调查取证的结果。不过数量不是很大,只要造成的影响小,没有造成保护对象的损毁,也可以采取罚款、恢复植被等处罚。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凡是古树名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生态公益林的树木一律不得采挖。
二、对非法采挖古树名木和野生植物的,除没收非法采集物外,一律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道路拓宽、单位拆迁、旧村改造、以及安全隐患等特殊原因,确需采挖树木的,必须向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否则视为非法采挖行为。因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移植树木的,必须经当地林业部门核实,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非法采挖、出售、收购、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1997年7月1日实施)等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章节有规定,符合犯罪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已构成犯罪了。是否构成犯罪还得看情节及危害后果,这还得看调查取证的结果。不过数量不是很大,只要造成的影响小,没有造成保护对象的损毁,也可以采取罚款、恢复植被等处罚。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凡是古树名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生态公益林的树木一律不得采挖。
二、对非法采挖古树名木和野生植物的,除没收非法采集物外,一律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道路拓宽、单位拆迁、旧村改造、以及安全隐患等特殊原因,确需采挖树木的,必须向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否则视为非法采挖行为。因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移植树木的,必须经当地林业部门核实,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非法采挖、出售、收购、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1997年7月1日实施)等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章节有规定,符合犯罪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已构成犯罪了。是否构成犯罪还得看情节及危害后果,这还得看调查取证的结果。不过数量不是很大,只要造成的影响小,没有造成保护对象的损毁,也可以采取罚款、恢复植被等处罚。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凡是古树名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生态公益林的树木一律不得采挖。
二、对非法采挖古树名木和野生植物的,除没收非法采集物外,一律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道路拓宽、单位拆迁、旧村改造、以及安全隐患等特殊原因,确需采挖树木的,必须向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否则视为非法采挖行为。因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移植树木的,必须经当地林业部门核实,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非法采挖、出售、收购、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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