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
(1)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
(2)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3)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讼;
(4)重要资料不全、情节不清,对患者死因有争议而又未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的,不予受理。
按照规定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条和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在直辖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首先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并由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算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份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医疗事故争议采用这一时效。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1年,那么,应当从何时算起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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