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合伙关系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合伙纠纷的基本问题之一。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为合伙关系,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对合伙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审理合伙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独有特点。法官判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应从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生活中的工程承包领域,很非常多的个人合伙承包工程情况,工程没结算就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个人合伙协议解除后未经结算的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要看大家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终止方式等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处理。
对合伙协议终止时的完工工程及剩余物资进行作价分配或者固定证据,待工程结算后进行清算分配,如果对盈亏分配比例未做明确约定,通常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各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也可由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已经受理的案件可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通过合伙协议终止后清算先对外偿债务后内部分配的原则,可区别各合伙人对内对外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尤其是在对外债务不超过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先对外偿债再内部分配能避免各合伙人内部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追偿经济纠纷中,同时也能保障第三人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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