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组成三人合议庭的,可以由法官一人与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二人与人民陪审员一人组成合议庭。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三人合议庭不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情况下,不一定非要求人民陪审员数多于法官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的推行一律由法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的模式,反倒限制了合议庭组成的灵活性。从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之日起,各地在实践中不应当再限制三人合议庭内部的人员构成方式。
人民陪审员不是专门职业,是公民行使陪审权利、履行陪审义务的一项工作,有时不可避免地与本职工作有矛盾,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离不开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支持。单位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会给人民陪审员履职造成很大障碍。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这一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工作安排、调配、请假等方面给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支持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基层人民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一般来说,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是指需要查明的案情,在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行为,解决的是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人民判决书中“本院查明”的部分相当于事实问题。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是对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作出评价,包括性质认定和如何处理,解决的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人民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相当于法律问题。此外,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庭审程序问题,主要属于法律问题。在大部分刑事、民事等案件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存在一定界限,但也有部分案件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交织在一起。在个案处理中,通过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待证事实、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作出解释说明,可以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区分,保障人民陪审员更好地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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