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2、交通事故先予执行应符合条件:
第
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
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
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终局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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