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处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2020-09-25 07:45:06 回复专业解答1、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是可以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单独抵押,而是需要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一起抵押。
专业解答土地抵押后能合并处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使用权,但只有是实现抵押权的时候,才可以合并处分,且合并处分之后,对于新增部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这是由于新增部分并不属于抵押财产。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由于建筑物依附于土地使用权之上,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变现时,新增的建筑物也需要一并变现,其折价款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物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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