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本短缺。预付款不具有保证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两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限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预付款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无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商定,具有诺成性,不以事实上交付为奏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保证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职责通过合同商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无商定违约职责的,通常不承受违约职责。
解答如下, 出资比例作为股东实际出资的依据,作为股东在治理机构中行使权利的基础,必须在章程中载明,法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契约性质;且经过股东商定、章程确定和工商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对各位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定性。除非章程有关于出资不足时出资比例可以按照实际出资予以确定的规定,或者成立以后股东经过法定程序改变了章程中出资比例的内容,否则,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章程明确约定的股东出资比例。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