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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成的再提起诉诉讼
对于拆迁中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你好,根据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须途径的说法不完全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商标法》第49条,《专利法》第41条,《反垄断法》第53条都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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