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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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2013年9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或者将信息上涉及他人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事实,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他人、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二年内曾经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到本案,刘
二、张
三、李
四、王五捏造并在网络上发布吴大侵占单位财产事实信息,构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之事实,该信息被点击、浏览超过五干次,被转发超过五百次,并致吴大之妻精神失常,符合“情节严重”之要求,具备了诽谤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诽谤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内容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进行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诽谤罪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诽谤他人,只有导致被侵害人自杀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才构成诽谤罪。民事性质的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诽谤行为,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行为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行为。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的,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2)诽谤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还包括过失。另外,还要注意和侮辱行为的区分。两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诽谤行为必须是捏造的事实,而侮辱行为不是捏造的方式进行诽谤行为只能用语言、文字进行,不能用暴力进行而侮辱行为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也可以用语言、文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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