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
2.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而言,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你们也可以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和分割进行约定,后期要分割财产时会按照你们的协议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去年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售房合同的附件《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厨房带一个工作阳台交房后,我对这一工作阳台进行了装修但几个月后,开发商却提出该工作阳台是小区的消防通道,应是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要求我拆除装修并恢复原状请问,开发商的要求合法吗要解决你的问题,首先要判断这一工作阳台的归属在你手中持有的《房地产权证》的附图中,如果记载了该部位为你所购买房屋的专有部位,且你在行使该部位权利时,没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则开发商无权要求你拆除装修、恢复原状但是,如果该工作阳台为小区业主的共用部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小区的共用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部分面积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开发商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擅自转让,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此种情况下,你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转让工作阳台的部分无效,合同其他部分如出售房屋的位置、价格等约定仍然有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答如下, 婚后父母出资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吗 这是一个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很常见的问题,今天就这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汽车供夫妻共同使用,如果没有明确所赠与的对象,该车辆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享受到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因此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应均等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不会干涉财产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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