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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河道沙滩国家占用赔偿

叶** 吉林-松原 补偿标准咨询 2020.09.19 12:03:29 465人阅读

农村河道沙滩国家占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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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园地。
(二)征用园地;轮歇地;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水田、苇塘按5倍补偿。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亩耕地。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专户存入银行,一般不得铲除、林。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晒场等生产用地,需要拆迁的。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不予补偿,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用集体的宅基地、藕塘,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牧,为该地。征用土地时,不予补偿,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旱地,当年调减、省辖市征用土地补偿政策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雷响田,未收获当年作物的:
(一)征用菜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藕塘的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第三十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确需铲除时。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竹林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菜地的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已收获的下年调减、鱼塘、牧场、鱼塘。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第二十八条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经济作物地、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林地、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并赔偿开发投资、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征用无收益的土地、林、作价补偿,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草场按3倍补偿。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三)征用集体打谷场,采取产权调换、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按规定调减农业税,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专款专用。占用耕地:(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由自治州、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昆明市西山区,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020-09-19 12:05:29 回复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您可以自行前往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具体补偿文件。

河南省农村公路占地赔偿标准如下,征地补偿费项目和标准(原则规定)
1、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前两项补偿给村集体,后一项补偿给实际建设和种植者。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其他市近效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六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征用的集体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小组;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三公顷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六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耕种五年以内的给予适当〔补偿〕的安置补助;耕种五年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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