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债务人张兵向债权人吴磊借款10万元,担保人李响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借款单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兵无钱偿还,担保人李响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张兵支付了10万元。现担保人李响向债务人张兵追偿时能否主张自先行支付借款时起至债务人清偿时止的利息。【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此利息。出于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考虑,担保人不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此利息。另外《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涉及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当支付此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给担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损失,债务人应该予以补偿。【管析】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的风险,笔者认为此风险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需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基于风险承担角度,笔者认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风险。另,担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基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消灭,而担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消灭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该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即若无利息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已经获得金钱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债务人仍要承担利息对于债务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担保法设立的真实本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务人无需给付利息给担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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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对方因承办人的变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起诉流程是,先准备民事诉讼状,之后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起诉时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和证据,法院立案以后,开庭前三天才能知道开庭时间,开庭后准时出庭,庭审结束后才会宣判。
专业解答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专业解答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律师解析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承担义务的一方请求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从权利人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在三年内提起诉讼;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律师解析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承担义务的一方请求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从权利人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在三年内提起诉讼;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律师解析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承担义务的一方请求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从权利人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在三年内提起诉讼;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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