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主体要件
特殊主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立案标准: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环境保护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欧美各国的环保政策逐渐减少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包括: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1)作为和不作为;
(2)包括生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污染。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
(1)《环境保护法》规定为“造成他人损害”
(2)《民法典》规定为“造成损害”。
3、须有因果关系:
(1)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2)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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