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应当由被执行人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如果是故意不执行,可到检察院举报。如果是去执行有客观存在的难度,那就没办法了,只能等可执行条件出现后再去执行。
现在案件执行难是普遍性的问题,一方面耐心等待,另一方面尽可能多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方便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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