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是什么意思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
主要问题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方式的法律规制是什么
鉴于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采取的公告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以至于当事人对诸多异议,不断、缠诉或要求再审,同时因案件得不到及时执结,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应当对公告送达方式加以规范。
1、规范公告送达形式
加强对公告栏的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其价值。对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经常联系而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尽量将公告张贴在公告栏,减少报纸上公告,这可以较好地解决的公告能不能让受送达人看见与受送达人看不看公告之间的矛盾。在采用报纸公告的情形下,应当采用公开发行或一般普及的载体,因为公告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范围,而不仅仅是方便案件的“了结”或“走一下程序”。应认真而审慎地确定公告的范围,从而恰当地选择公告的形式、地区、媒体,不拘泥于一些级别和专业报纸。此外,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因为很多人没有订报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专门去看的公告栏,所以,这两种送达方式对受送达人是农村居民的就受到了局限。从法律规定上看,民诉法适用意见对于公告送达方式只是作了选择性规定,没有强调应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但从社会效果看,对于采用在公告栏内张贴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应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人口流动量大的车站、码头、银行等处张贴公告内容,使公告起到公而告知的作用,增强公告送达的效果。
2、完善公告格式和内容
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的公告范本已不适合要求,应予以改革,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首先,在受送达人的后面,应当列举受送达人的基本情况,尽量加注户籍所在地等相关身份信息以便阅读公告的公民知道受送达人究竟是哪个地方的人,减少因同名而引起误会,有利于受送达人获取信息,同时避免给同姓名的案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在公告中应送达所有的法律文书,并说明内容,此亦为法律意义上的要求。公告送达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要点,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此外,当事人申请回避和限期举证的权利也应在公告中予以明示。离婚案件,还应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受送达人。
第三、公告开庭的时间应明确、具体。既然公告发布的开始时间已经确定,那么公告开庭的时间就应直截了当的明确是某月某日某时,不需让当事人去推算期满后是否顺延。此项工作由公告的张贴人或刊登载体完成,切实可行,以免当事人摸不着头脑,不便于当事人确认开庭的具体日期。
3、严格公告送达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受理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身份证明、辖区的户籍证明或者街道证明材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证实当事人的住所地等详细情况。在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送达人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送达到的;被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搬迁新址的,需要查实的等情况,均应等到特殊原因消除或查实后再进行送达,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他基层单位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或上级主管部门、股东进行调查询问,不能以人的单方主张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此外,要完善送达笔录,在案卷中记明公告的原因和穷尽送达方式的经过,尽可能地向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或者有承继关系的组织、个人调查了解受送达人近期的情况以及其他联系方式,询问是否能转交送达,释明如不能转交,将按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结果,并将情况记录在卷,防止公告滥用。同时,鉴于送达涉及的是程序性事项,对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情形的案件,不宜由依职权行使,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审查后予以启动公告送达程序。
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送达,且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案件大多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力量的失衡,很大程度上会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所以公告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送达方式,也只有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因此,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坚持以直接送达为主,留置、邮寄送达为辅,公告送达为补充的原则,在完善公告送达方式的前提下,还应尽量使用其他方法送达,慎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术语,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2、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
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采取了《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公告送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二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 第二,只有时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的,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对于时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无法对被告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缩短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加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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