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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理由是虚假转账,并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出具裁定书,并前往公证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关联法规】 《公证法》第37条 《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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