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属于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举证原则为“谁主张举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律师解析 当然可以了。这个便是所谓的物证。聊天记录固然可视为其中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但却无法单独成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最终惩罚或判刑的深入证明材料。切记在搜集过程中,还需要尽可能地搜寻其他具有公信力和有效性的证据信息。例如重要的电话录音、微信语音及转账记录等等。只要能被辨认出其真实性且未经过任何形式的篡改,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手中的重要证据来保存。 然而,如果仅有短信和微信记录,而缺乏录音资料,那么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包括涉案金额、损失状况等诸多因素。总而言之,只要证据本身没有经过人为的PS处理,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我们需要通过这些证据来证明微信账号确实属于对方所有。尽管如此,这些证据仍只能被视为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的主要证据。
律师解析 聊天记录截屏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形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何为电子数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它泛指以电子格式存储于介质中的数据、文字及数字符号等正式文件,譬如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的对话纪录等。 其次,充分运用这些电子数据,对当事人进行合法诉讼,保障自身利益,以及协助法院准确清晰地了解案情,进而依据法律做出精准判决,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聊天记录的截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作为证据的社交应用程序及手机短消息信息,其包含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且具可靠性的; 2.聊天记录内容与所涉及的法律纠纷之间必须存在紧密关联性。 此外,作为法庭审理案件时的依据,即所谓的“法律证据”,它们应当基于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则的基础上确认真实施行的事实真相。 在任何类型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证据及其关联性的证据链,都需要被用来尽可能贴近真实再现案件的全貌。 并且,只有在具备了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做出可能较为公正的判断。 然而,须强调的是,无论是伪造还是销毁证据,这两种行为都已经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构成了严重的违法事项,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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