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重新修订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依法行政要求,对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批准修建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各区民防局要高度重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培训、打牢基础,积极创造条件、稳妥逐步推进。目前暂不具备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件的区民防局,可委托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实施监督,力争到2018年底全面落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改革。按照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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