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行使权力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根据民法总则的处理民事纠纷 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
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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